超详:离婚,关于抚养费的2个案例+4个常见问答
夫妻离婚后对孩子的伤害可能是最大的,而对于孩子的抚养问题不能因为夫妻离异而改变。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双方必须要担负子女的抚养费用。如果拖欠抚养费,就是违反了法律规定。然而在生活中,夫妻离婚后却经常发生子女抚养费纠纷,如何避免和解决这些纠纷,平实律师事务所的王梅律师根据实际案例帮您解答。
▶案例一
窦女士在孩子上小学二年级的时候就和前夫离婚了,之后前夫每月按时给孩子抚养费,但从孩子五年级开始,前夫就不再支付抚养费了。窦女士称,前段时间女儿想换一部新手机,她背着窦女士找父亲要抚养费购买手机。当女儿看见父亲和其再婚后生下的孩子一起玩耍根本不理睬她时,她放声痛哭。回家后的一段时间,窦女士发现女儿变化很大,还时不时喊着要告自己的爸爸,“我一定要讨回抚养费,把他欠我的都要回来!”窦女士并不想和前夫把关系闹僵,但对于前夫的不理睬,她也不知道该如何帮助孩子索要抚养费和父亲应对孩子的那份爱。
▶案例二
葡萄妈妈在孩子三岁时和丈夫离婚,当时她选择独自抚养女儿,俩人仅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了分配,没有提到孩子抚养费的问题。离婚后,葡萄妈妈每天早出晚归并且做了一份兼职,几乎全部收入都投在了孩子身上。前不久,葡萄姥爷病重,因为要给父亲陪床耽误了工作,葡萄妈妈最终被单位辞退。断了主要收入来源的葡萄妈妈想到了两年来从未给孩子支付过一分钱抚养费的前夫,她向前夫提出支付孩子抚养费的要求却被前夫及其家人拒绝了。最近葡萄妈妈联系前夫,竟发现对方手机关机,玩起了失踪。
▌离婚后一方不给孩子抚养费怎么办?
《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窦女士的女儿希望父亲给钱更换手机并不在法律规定的抚养费支付范围之内,其父亲可以拒绝支付,但是父亲“拖欠”女儿的抚养费还有可以要回来的。根据《婚姻法》等相关规定,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而导致对方拿不到抚养费的话,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另外,如果一方拒不交纳人民法院有关抚养费的判决或者裁定,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协助执行。如果一方不执行的是离婚协议中约定应给付的抚养费,另一方是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而必须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原协议约定为证据,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即使葡萄爸爸真的是“失踪”,孩子抚养费也是他无法逃避的问题。
▌子女抚养费标准是多少
在司法实践中,子女抚养费一般应当至少包括教育费、生活费和医疗费等。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三大标准来确定。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哪些费用不属于抚养费?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教育费应当负担,但因为上收费较贵的私立学校所多支付的择校费用,或者是因考分不够而产生的赞助费,不属于抚养费。子女就读未经父母双方全部同意的,不同意的父/母一方可不支付该笔费用,由同意方父/母支付。抚养费以必要为限,子女购买电脑手机等、外出旅游的费用、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等,父母可以拒绝支付。子女大病及绝症的医疗费,以社会医疗保险能报销的为限,如子女因患有肾功能衰竭需要换肾的费用、患有白血病需要骨髓移植的费用等都不属于抚养费之列,父母只有道义上承担该费用的责任,而不存在法律上承担该费用的义务。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离婚约定不付抚养费是否有效?
《婚姻法》第37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此条中的“必要时”应理解为在下列情形下,子女可以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一是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二是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三是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葡萄妈妈和前夫即便离婚时约定爸爸不付抚养费,但由于妈妈的经济条件发生了变化,抚养能力已不能保障孩子所需,影响到孩子今后的健康成长。此种情形下,葡萄可依法要求父亲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支付一定的抚养费。(时报记者 张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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